关于小学收取建校费

2024-08-26 22:01:33
刘暖暖教育专家

从事K12教育行业多年

“建校费”竟然收了10多年

2007年12月10日,河南商丘市民林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小儿子李山(化名)在商丘市第七中学读初一,12月5日孩子向她要了300元钱,说是学校要同学们交“建校费”,等学生初中毕业后再退还。这时林女士突然想起,大儿子几年前在这所中学读书时也交过这笔费用,而且学校从来没有给开过任何正规收据。

于是心存疑虑的林女士开始通过在当地教育系统的熟人了解这项收费,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建校费”竟然收了10多年都没人管!林女士说:“交多少钱是小事,关键是我觉得这种费用收了这么久,却连个说法都没有,很不合理。”

“我们向学生借款是有文件依据的”,林女士得到了当地教育部门这样的回答,并看到了三份文件:一是中共商丘市委(现梁园区委)文件(市发[1996]19号)《关于多渠道筹借教育经费的决定》规定:对市区各中小学在校生进行借款,毕业离校时一次性还款。二是按照商丘市教育筹资委员会(市教[1996]1号)《关于对市区中小学在校生实行借款制度的具体规定》,向每生借款300元。三是商丘地区行政公署会议纪要(现商丘市政府)([1996]8号)的相关规定。

调查

借新生的钱还老生的账

学生家长愿意交这笔钱吗?为什么学校要收“建校费”?钱都收去干什么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

对于学校长期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尽管受访的学生家长们一致认为不合理,但他们并不打算向学校“讨说法”。一位姓李的家长表示“习惯了”,孩子从上幼儿园到初中,“不知交了多少冤枉钱,而且有些是中央反复强调不让收的。但天高皇帝远的,收了就收了,谁又能咋的?”

还有不少家长担心,“如果把学校惹恼了,孩子就没办法好好学习了。”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向学生收取“建校费”的并非只有商丘市第七中学,商丘市六中、八中,商丘市前进小学等学校,也正在向学生收取300元的借款。

商丘市第七中学校长翟卫华表示,“借款”是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收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1996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时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且收的钱也不会留在学校,而是上交到区教育局。

翟卫华还说借的钱都开有借条,等学生初三毕业时连本带息一起还。他们学校初一学生共240人,目前交钱的有100多人。

根据翟卫华出示的一份借款单据显示,借款原因是“改建、扩建中小学”。

对此梁园区教育局局长李文韶表示,向学生借款300元一事是他给城区3个初中、10多个小学校长布置的任务,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向每个学生借款300元钱交给区财政,还10年前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欠款。对家庭特困学生免予借款。

据李文韶介绍,1996年,为使梁园区通过省“普九”检查验收,当时向城区中小学在校生借款800多万元,给几所中小学建教学楼,顺利通过了省“普九”验收。从那一年开始,梁园区教育系统就开始年年借款还债,借“新生的钱还老生的账”,一直持续到今天。目前“普九”欠款还有700多万元,每年向城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借些钱,区财政再给补贴点,然后还毕业生的钱。

“我们向学生借款是有文件依据的。”李文韶所说的文件依据,也就是林女士见到的那3份文件。

就梁园区教育局向学生借款一事,商丘市教育局监察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2002年,他们曾经查处过一个和梁园区教育局借款类似的案件,当时是按非法集资处理的。

这位负责人说,关于梁园区教育局向学生借款300元的事情,以前也有学生家长向他们反映过。他们也通知过该区教育局,让他们停止这种借款行为。目前全市只有梁园区在收取。10年前有关部门下发过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应该已经废除了,不过有关废除文件的证明他没有找到。

后记:

记者发稿时商丘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来电表示:梁园区委、区政府得知向学生借钱还债的情况,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责成相关单位全部退还学生借款,以后不再收取。对此本报将跟踪报道。

评点

“借款文件”不是合法行政

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宋功德

评点专家:姑且不论学校通过向学生借款这种方式通过“普九”验收,显然违背义务教育的制度与精神。仅就借款行为本身而言,至少暴露出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发生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有瑕疵的。学校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免予借款,这就确立起一种以必须答应借为原则、以学校可以不借为例外的强制借款制度。学生在是否同意借、愿意借多少、要求校方多长时间还款等实质性问题上,并无选择权和发言权,只能由校方说了算。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显然学校的做法与这些原则相悖。

第二个问题也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学校与学生借款关系的背后隐藏着一种非法的行政集资关系。学校贯彻教育行政部门的意图向学生借款,并将所借之款交给前者,学校在这种非法集资关系中充当的只是一种中介。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对于行政行为来说“法未授权即不可为”。在本案中教育行政部门据以“借款”的仅仅是三份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所以这种非法集资行为违背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要求。

综上学校不但应当停止借款行为,并及时还清所借之款,相关部门还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文件,不再为非法集资提供制度性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