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学生医保问题咨询在哪里

2024-09-08 20:16:39
刘暖暖教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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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参保、就医、享受待遇等最新措施确定,预示着9月1日起,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大学生个人缴费不超过20元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持有效证件可自愿向学校申请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照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缴费当年即可享受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外地住院治疗两种病费用由个人垫付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时必须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病种、慢性病病种疾病以及在外地住院治疗,由学生个人垫付费用,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统一到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本人一次结清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生育的费用,由接诊医院分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结算。其中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实行挂账,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出院时由本人一次结清。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治疗特殊病种时,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具体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也按相同规定执行。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就医医院的级别,按照以下比例分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10万元。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缴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项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