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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以下几种会计凭证是不被认可的:
没有合法依据的凭证:任何没有合法经济业务发生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凭证,如虚构的业务凭证、未经批准的支出凭证等。
内容不完整的凭证:凭证的要素不齐全,如缺少日期、凭证号码、摘要、金额、相关责任人签字等。
伪造的凭证:完全虚构的凭证,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发生的痕迹。
篡改的凭证:对已有的凭证进行篡改,包括金额、日期、摘要等信息。
超过有效期的凭证:有些凭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使用,过期后即不再有效。
未经审核的凭证:会计凭证在记账前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的凭证不得入账。
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等。
重复的凭证:同一笔业务重复开具的凭证,造成重复入账。
未经批准的临时凭证:对于一些无法立即取得正规凭证的业务,虽然可以开具临时凭证,但必须附有相关证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转为正式凭证。
无权签字的凭证:会计凭证必须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未经授权的签字无效。
会计人员在编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