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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海员证不收费,办结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一、申请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符合规定的船员体检标准;
4、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5、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二、提交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行驶港澳航线的沿海航区或内河船舶驾驶员应提供相应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签注”栏中应有“适用港澳航线”等签注字样;船上厨师应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服务员及其他非值班普通海船船员应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海船船员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普通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5、《海船船员健康证书》(适用于海船船员)、《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适用于内河船员)、《渔船船员体检表》(适用于渔船船员);
6、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7、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8、委托证明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9、《海员证》遗失、损毁报告(适用申请补发)。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9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已经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可免予提交第2、3、5、6项材料;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8项材料。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6、《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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