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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文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博单位是国家为了进行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设立的文物事业机构。文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根据文博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是文博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改革、开放和勤俭办一切事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针,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文物保护、文物征集、保管、陈列、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条 文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预算包干结余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和对附设经营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便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的职权,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一般文博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文博单位的领导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必须经过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大、中型文博单位要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大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件以上(含5,000件)的;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 工作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中型文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下列三个职能之一的;1. 陈列和保管的三级品以上(含三级品)文物藏品在50,000件以上(含50,000件)的;2. 管理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3. 具备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的。
二、 工作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 正常总支出(含预算内、外和附设独立核算经营部门)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另外具备大型文博单位三个条件中两个条件的,也为中型文博单位。第六条 文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文博单位的财会部门,有权对本单位的财产、票务、有偿服务和附设经营等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