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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是可以起诉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只要具备以上条件,仅有借条是可以起诉的。另外付款凭证只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仅有借条而无付款凭证,会面临被告提出的两种抗辩理由:
1、 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
2、 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所以在日常的借贷中,借条、付款凭证都要保存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