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消灭时间

2024-09-01 13:56:22
刘暖暖教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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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消灭时间

1、 据权利消灭时间视情况而定:(1)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票据到期日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票据权利在此期间内不行使便消灭;(2)对支票出票人行使权利的期间,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票据权利便消灭;(3)对前手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4)对前手再追索权的行使期间,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2、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二、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对象:

1、 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二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

2、 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所以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

3、 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