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2024-09-01 16:16:50
刘暖暖教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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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又称为不可抗力或情势重大变化,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

以下是中国法律中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情势变更的认定和适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情势变更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情势变更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情势变更必须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情势变更必须对合同的基础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在适用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最后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