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024-09-03 09:07:58
刘暖暖教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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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天祝藏族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具有工业、农业、科研、国防等用途的自然资源,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建材矿产等。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二)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三)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四)依法纳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勘查、开采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勘查、开采项目的技术方案;

(三)勘查、开采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勘查、开采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自收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档案,如实记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审批、备案、登记、发证等。

四、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开采范围和方式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档案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