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K12教育行业多年
法律分析:
大专第三年需要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交纳学费。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可知,学校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根据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总学费均分到各年收取,当年收取的学费并不仅仅反映学校当年的教育教学支出成本。学校在学生大三(实习期间)收取学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费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