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达佩斯条约的最终条款

2024-09-17 04:39:38
刘暖暖教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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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的任何成员国经下列手续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i)签字后递交批准书;(ii)递交加入书。⑵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总干事保存。⑴对于最早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五个国家,本条约应自递交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之后三个月开始生效。⑵对于任何其它国家,除非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中指定以后的日期,本条约应自该国递交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生效。在指定日期的情况下,本条约应在该国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⑴任何缔约国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⑵自总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两年后,退出发生效力。⑶任何缔约国在其成为本条约缔约国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第⑴款规定的退约权利。⑷一个缔约国曾对于一保存机构发出第七条第⑴款(a)项所述声明因而使该保存机构取得国际保存单位资格的,该国退出本条约应使这种资格在总干事收到第⑴款所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终止。⑴(a)本条约应在—份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写成的条约原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b)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并在本条约签字日起两个月内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字时所用的其它语言制定本条约的正式文本。(c)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用阿拉伯语、德语、意大利语、日语和葡萄牙语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制定本条约的正式文本。⑵本条约在布达佩斯开放签字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⑴本条约签字截止后,其原本应由总干事保存。⑵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本条约和施行细则文本二份送交第十五条第⑴款所述所有国家的政府,送交按照第九条第⑴款(a)项递交声明的政府间组织,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政府。⑶总干事应将本条约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⑷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对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修正条款文本二份送交所有缔约国、所有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它国家政府和按照第九条第⑴款(a)项递交声明的任何其它政府间组织。总干事应将以下事项通知缔约国、政府间工业产权组织以及不是本联盟成员国而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家:(i)按照第十八条的签字;(ii)按照第十五条第⑵款保存的批准书或加入书;(iii)按照第九条第⑴款(a)项递交的声明以及按照第九条第⑵款或第⑶款撤回声明的通知;(iv)按照第十六条第⑴款本条约的生效日期;(v)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发出的通知以及按照第八条作出的决议;(vi)按照第十四条第⑶款对本条约的修正的接受;(vii)对施行细则的任何修正;(viii)对本条约或施行细则所作修正的生效日期;(ix)按照第十七条收到的退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