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客体(复习自用自整理)

2024-09-18 16:43:00
刘暖暖教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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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被称为犯罪客体。)二、社会关系的概念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和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最基本的可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精神的社会关系两大类。三、犯罪客体与社会关系

1、 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而言,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军事利益等

2、 国家为了有效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根据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程度,分别运用不同的规范对其予以调对重要性较为一般的友谊、恋爱、邻里、师生等社会关系,采取道德规范予以调对千比较重要的婚姻家庭、经济秩序、财产权利等社会关系,运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其中可能遭受严重侵害、确需强化调整力度的社会关系,则由刑法规范予以调整、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制度等至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则由刑法予以保护注意: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但并不能所以称这些社会关系就是犯罪客体,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时,才能被称为犯罪客体。(根据犯罪客体可知,犯罪客体的两个条件:

1、 刑法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

2、 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缺一不可)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选择性,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四、犯罪客体的分类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三者之间构成了两个层次的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它们虽然具有许多共性,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有其重要的作用。(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1、 概念: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

2、 意义:(1)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整体性判断和系统性分析,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进而认识犯罪的阶级实质,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我国刑法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社会政治意义。(2)犯罪存在一般客体,说明任何犯罪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并不仅仅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而是犯罪人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冲突。(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1、 概念: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 分类意义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性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只要这些权利受到犯罪危害,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密、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注意1: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同类客体其实包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两种同类客体,立法上主要是考虑到以民主权利为共同客体的犯罪条文太少,单章较为单薄,且在体系结构上难以与其他各章协调统一,故将此类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合并在一起,并在类罪名上反映出这类犯罪的独立性.注意2: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章下分别设有八节、九节犯罪第三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章各节犯罪的同类客体均是社会管理秩序。但是这两章犯罪的每一节犯罪,在同类客体之外还有个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次层次的同类客体即为金融管理秩序。(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1、 概念: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伤害罪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因而,受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即这两种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这种犯罪或那种犯罪,归根结底是由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的。

2、 意义(1)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2)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借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关键为研究和应用方便。

3、 分类:理论上也有必要对犯罪的直接客体作进一步分类。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客体的单复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可以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以将直接客体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A、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只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故意伤害罪只侵害他人健康权。简单客体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大量存在。B、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仅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几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a)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影响量刑,也影响定罪)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例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意义: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多种客体的犯罪时,应从犯罪的主要客体入手。犯罪的主要客体一旦确定,犯罪性质便得以大体明确。所以对主要客体的理解有助于正确认识某犯罪的性质。b)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也称辅助客体。它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影响量刑,也影响定罪)对于具有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除主要客体外,次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量刑也有决定作用。例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c)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也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一般情况下,随机客体往往是加重刑事处罚的原因和依据。例如非法拘禁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非法致人重伤、死亡时,就危害到他人的健康权利、生命权利随机客体也属于复杂客体的一种,但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不同的是,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而随机客体仅仅是选择要件,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一旦出现它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二)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可将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中,对物质性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可能成为物质性客体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等;对非物质性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

1、 概念: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一定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影响、阻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

2、 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或物,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所以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是犯罪对象。(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1、 从物质表现形式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物体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

2、 按其归属关系可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个人所有物。

3、 按其作用可分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动产、不动产等人体指人的身体

4、 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人的生命、健康、名誉受到损害或胁迫。

5、 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来看,存在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之分。前者是泛指人或物而不加任何限制,如故意伤害罪里的“人”;后者则指某种人或物,明确限制其范围,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犯罪对象只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等(而不是只是单单的说“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即犯罪客体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例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构成此罪。又如《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

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诈骗犯将他人的计算机骗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计算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把诈骗所得之物妥为保存,以便自用或者销赃。

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