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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方可经营,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程序如下:
(一)申领者持身份证和健康证明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及合法经营承诺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核实后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摊位数量采取先后排序或摇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登记备案,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
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低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申领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优先照顾。
(三)申领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应当在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食品摊贩登记卡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城市管理部门应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扩展资料
第七条全市城市管理严禁区禁止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
全市城市管理严控区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当以充分利用空置待建工地、厂房等空闲场地和集贸市场早晚间空档时段设置为主,原则上不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确需设置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全市城市管理疏导区区域内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食品摊贩临时摊群点,应符合本规定和城市环境容貌秩序管理标准,不影响交通,不占压盲道,不影响群众工作和休息。其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避开党政机关驻地和居民楼下;
(二)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外;
(三)周边200米范围内餐饮商户不多于20户;
(四)距离主干道口不小于50米;
(五)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